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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法院的平安建设探索/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9:55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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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三人行”:弥渡法院的平安建设探索

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素有“文献名邦”、“民歌之乡”的美誉,是东方小夜曲《小河淌水》的发源地,是名传天下的“花灯之乡”,是大理州社会管理创新整体推进县。弥渡县围绕以社会管理创新统揽先进平安创建工作,立足源头防范,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方法手段,成效显著。连续四年被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为 “云南省平安县”。
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弥渡平安建设硕果的背后,弥渡县人民法院以群众为师,以法律为师,以文化为师,结合地域文化、法治文化提出的“法治三人行”平安建设思路格外引人关注。
弥渡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红英这样诠释“法治三人行”思路:“希望弥渡的群众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法官都能成为群众亲如一家的和谐平安家里人,在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中塑造出一个个法治文化人。法官们也不仅仅是简单审理案件,通过我们的工作,群众对法院的工作理解了,社会对法院的认可度高了,社会也就平安和谐了。”

法律明白人:让群众了解法律,知法守法
近年,弥渡法院一直将法制宣传作为法治弥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深入学校、矿区、农村、社区、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致力于让每一位民众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法律明白人,从思想上为民众注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根源上清淤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要让百姓知法守法,对法律明明白白,法官答疑就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答疑可以有效减轻或消除民众对案件的疑惑。
2013年2月27日一大早,弥渡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早早来到单位,精心的准备着当天开庭的案件材料,这一天有三个案件开庭,一个案件调解。这三个案件有两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件买卖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的被告都是昆明的同一家公司,三个原告也来自不同的县,法官们考虑到当事人往返的诉累,决定在同一天审理这三个案件。还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路途遥远,往返不易,法官们也决定在当天审理。
上午两个案子审到很晚,法官们饿着肚子坚持了接近5个小时,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成功调解了,当事人满意地离开了。中午,法官们留在办公室里写裁判文书。下午在法庭审判,办公室里还调解着一个离婚案件。最终,离婚案件经过耐心做工作也成功调解。从早上八点多到下午五点左右,接近9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和书记员嗓子都说得嘶哑。
“这样的情况,对我们弥渡法院的法官来讲已经是家常便饭。”法院研究室的许忠建这样说。
在弥渡法院的一次巡回审判座谈中,打出了“做法律明白人”的横幅。弥渡法院的法官对“法律明白人”有着自己的做法,法官赵红波这样说:“我们的工作就是用公正和善良打动当事人的心,更是法官用专业和耐心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真正做一个法律明白人”。
在审判工作之外,弥渡法院更主动、积极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来,坚持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先后通过“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五四”青年法官法制宣传活动,“12.4”法制宣传周活动等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发放宣传资料。法院院长、法院法官更主动到干部培训会上讲解针对不同群体的法律知识。
为了做好300多名县村(社区)干部的一次讲座,院长杨红英放弃了周末休息,挑灯夜战,赶出了上万字的讲稿。讲授了题为“保护耕地 按规划建设 共建美好家园”的课,并将法院加班汇编印制的1000册《土地管理法规宣传手册》发到两期培训的学员手中。
“杨院长将专业的法律术语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讲解,我们听得很明白,这些法律知识在我们村社干部日常工作中很实用,听完今天的课收获很大。”下课后,听课的村社干部拿着弥渡县人民法院精心汇编的《土地管理法规宣传手册》纷纷谈论着。
“想不到短短时间,法院能把工作做得如此细致扎实,切实解决了问题,为社会和谐和平安建设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担任过大理州政法委副书记的弥渡县委书记沙伟风这样高度肯定了法院的工作。
弥渡法院还举办了针对不同群体的“法院公众开放日”,邀请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主任、党务工作者、治保调解员、新任人民陪审员、部份中学生代表等走进法院,为外界特别是基层群众开辟一个了解司法运作和法院日常办公的新渠道。
不仅仅如此,弥渡法院在扎实开展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平安建设:将2013年定为“阳光司法活动年”,让公众近距离接触司法;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月综治联席会议;积极开展“小额速裁”工作,体现司法的高效快捷;建立衔接制度,有效预防行政争议;开展“百日执行会战”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切实维护申请人权益;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宣传工作实现“质”变;开展记者随访活动,让群众零距离体验司法……。

百姓家里人:法官阿妹,来家里喝茶
“法官阿妹,来家里喝茶!”“法官阿弟,到我家吃饭!”在跟随法官们进白族村开庭的路上,村子里面的群众热情地招呼着。
“由于经常走村串寨,大家和我们都很熟悉了”。苴力法庭的庭长甘志这样说。
“妈妈,你们哪天到家,法院的阿姨给我送来了一个红色的新书包,还有笔和笔记本,过年真好呀!”婷婷用弥渡法院干警的手机开心的和远在他乡的妈妈讲电话。
德苴乡多依村是弥渡县法院的“四群”教育活动联系点,每年春节前,无论工作怎么繁忙,法官们都要抽出时间去看看“远亲戚”,给他们带去关怀和新春的祝福。 一个书包、一桶香油,代表的是法官们对多依村村民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和牵挂。
弥渡法院办公室主任罗奎原来在民庭工作,2004年,弥城镇有一位双目失明的孟婆婆,孟婆婆年过古稀,将不赡养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后来,法院判决孟婆婆的五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元的赡养费给老人。孟婆婆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我不相信子女,我只相信法官。我要子女把赡养费交到法院,由法官送给我。”
从那时起,弥渡法院民庭的法官们每个季度都要专门跑一趟孟婆婆的家,把五个子女的赡养费亲自送到孟婆婆手中,直到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前,一提到法官,老人总是一句话:“法官好,我相信法官!”。
2013年初春的一天中午,在德苴乡多依树村老郭家的厨房里,简单的餐桌上摆放着一盘土豆、一盆青菜、一碗花生、一碟辣椒,法院院长杨红英与老郭一家围坐在一起贴心交谈,欢笑声回荡院落。
“今天来到你们家,要吃吃农家饭、喝喝农家水、谈谈农家事,但是不能给你们添麻烦,由我这个亲戚来为你们烧一个菜吧。”话音刚落,杨红英就搂起袖子,转到灶台前,熟练的煮起青菜来。一边煮菜一边和老郭聊天,老郭也打开了话匣子,从家里的人员状况、生产生活的变化到村组的整体概况、引水修路、群众就医、社会安定;从老郭家和多依的过去、现在到未来;从国家政策到多依村民公约,无所不谈。在谈到法院的司法为民方面时候,老郭竖起了大拇指。
德苴乡多依村是弥渡县人民法院多年的挂钩联系点,持续的干旱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在得知情况后非常的担忧群众的生产生活,法官们心里非常着急,多方呼吁。
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枝荣深为法官们救助受灾村民的精神所感动,与法院联系向多依村委会捐赠10万元用于提水工程,并捐赠100只抗旱储水桶给村民,解决了多依村民的燃眉之急。
带案下访、巡回办案,这些工作在弥渡法院干警来说都是家常便饭,他们始终坚持“法官辛苦点,百姓轻松点”,对双方都在农村,当事人行动不便,家庭经济困难,矛盾容易激化,农忙时节当事人因农忙不能及时到庭等类型案件,都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办理。
“由于山区比较多,所以那么多年,我们的法官都习惯了巡回审判”。弥渡法院政治部主任黄国兴说。黄国兴在法院工作了近30年,他说以前法院下乡巡回办案,因为没有汽车,干警个人省吃俭用买来自行车,下乡就骑自行车,因为下乡次数太多,“蹬车时费鞋,我们一年要穿坏三双皮鞋”。
弥渡法官们变“等案上门”为“巡回立案”,变“坐堂问案”为“办案到村”,深入到乡村街道、田间地头、校区农家巡回审理。将巡回法庭开到最基层、开到群众身边,做群众可信赖、可托付的家里人。
“在弥渡,法院工作并不神秘,法官就是我们的家里人,法院和老百姓零距离。”担任大理州、弥渡县两级人大代表的刘秀文说。刘秀文当过多年的苴力村党总支书记,也是弥渡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外号“秀才”,是村里的致富带头人,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他2012年,他第一次看到刚上任的院长杨红英,当时心里很担心:“那么柔弱的一个女子,怎么当得了三十多万人的县法院院长”。不过,他的顾虑很快被打消,“法官和群众就是以心换心,法院的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让人刮目相看,不服不行!” 刘秀文说。
每逢街天是弥渡法院苴力法庭、红岩法庭最热闹的时候,赶集的群众三三两两,背着背箩,扛着农具,来到法庭的小院子里,乘乘凉,聊聊天,喝喝茶,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想起就问,法官现场就解答,大家就像拉家常一样。” 苴力法庭庭长甘志这样说。
因为来的群众多,所以每天一大早,红岩法庭庭长赵红波和法庭干警一起把法庭打扫的干干净净才开始上班,法庭的院子里瓜果飘香,四季花开。除了深受当地群众喜爱,红岩法庭在镇上也小有名气,当地很多单位来了客人,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走,到我们红岩法庭去看看!”

法治文化人:都是惩恶扬善,都期盼国泰民安
“十个弥渡人,九个会唱灯”,这是弥渡当地的一句俗话。这反映了花灯文化在弥渡当地的影响。
弥渡法院音乐情景剧《阳光司法进彝乡》参加县里的广场文化,获得了好评。该情景剧以极为普通的离婚案件为模本,形象逼真的再现了弥渡法院在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贴近群众,跋山涉水,深入边远彝族乡村,服务群众的情景。弥渡法院举行“喜迎十八大,同心向党”红色歌曲演唱比赛,13首红色歌曲深受欢迎。现在,弥渡法院充满了哲理美感的法治台历也设计完成,这个台历精美大方,一句法制名言,配上几张当地法院的工作图片,考虑赠送给代表、委员和民众,让大家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的力量。
弥渡法院执行局李佳燕法官的父亲李寿昌老人是弥渡花灯团的退休职工,母亲尹宜慧是《小河淌水》搜集填词者尹宜公的堂妹,同时也是大理州命名的“大理州民间艺术大师”。谈及法院的工作,两位老人翘起了大拇指:“不错,法院利用各种形式传播法治思想,我们还帮法院做过独角兽的花灯,大家都来看,效果很好!”
李寿昌老人对弥渡花灯的历史如数家珍,广西电视台还以《花灯情缘》为题录制了一期李寿昌家人的节目。谈到自己老家密祉乡的花灯,老人很是感慨:“在弥渡,一共有三百多支花灯队,花灯调一响,大家自然随调子起舞,花灯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是在文革中,禁止唱灯,大家私下也是悄悄唱,就是压不垮,打不散。”, “其实,你们法院的工作和花灯戏一样,都是惩恶扬善,都期盼国泰民安!”。
地方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给了杨红英很大的启示,她这样和干警们交流:“花灯文化的发展,就是贴近群众生活,就是让群众喜爱而成为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作为人民法院,我们要有自己的思考,要把我们的法治文化,像花灯文化一样,渗入民众的血液之中,形成一个系统的工程。”
在弥渡法院立案大厅、审判庭、走廊等醒目位置悬挂廉洁等法律格言,当事人来到法院,在对外开放的查询平台上,输入当事人信息,就能知晓自己案件的办理进度。在这个专门开发的平台上,法院的重点工作介绍、法官的基本简历等一目了然。 除了这些法律的元素,法院还将本地的花灯表演、文化古迹等摄影作品,分系列在法院大厅、楼道展示。
“很多当事人来到法院,觉得很亲近,感受到法院除了公平公正外,花灯等元素的出现,一下子拉近了法官和群众的距离,一些群众说,这古时候害怕进的地方,现在就像我们自家的院堂”。弥渡法院的欧俊萍法官说。
邹福寿是弥渡县的一名私营业主,法官们的工作深深感染了他,他主动申请并经过遴选成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大理电视台还专门为他做了一期《人民陪审员“邹老板”》的专题节目。只要接到法院的电话,邹福寿马上开着自己的私车赶过来,和法官们一起调解,一起参与办案。
邹福寿说:“我当过村委会的调解主任,熟悉当地的情况,所以,调解起来有着自己的优势。”如今的邹福寿,已经成为弥渡县“陪审率最高的人民陪审员”,并被表彰为“大理州十佳人民陪审员”。
“月亮出来亮汪汪亮汪汪”,在这首脍炙人口的《小河淌水》之乡弥渡,在这个花灯狂舞、歌声飞扬之地,当平安和谐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氛围,相信在包括法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民主与法治将像小河淌水,绵长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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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部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均应遵照本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统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管理归档。

第五条 市征补办负责对全市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涉及片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征补办。

第八条 市征补办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征补办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征收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划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拟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汇总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八)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十二)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房屋征收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三)安置房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相关经营凭证;

(四)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五)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七)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八)回迁资料;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十)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文件资料;

(二)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四)房屋征收委托书;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七)其他与征收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征收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石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征收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征收与补偿环节结束,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本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收集齐全,移交市征补办,由该办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分类号由年号、卷号的模式构成。

(四)不同征收与补偿项目的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组卷。同一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综合资料与被征收户资料分开,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被征收户资料以门牌号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不同门牌号的征收资料不能混合一起组卷。声像资料单独归档排列,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件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磁、防潮、防震。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各征收工作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时移交,将作为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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