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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安市法院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朱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28:18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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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通过财产刑的执行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而同时财产刑的执行也成为一个难点。北安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于2012年将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案件归口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从该院2008年以来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案件统计数据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存在着委托执行案件增多、实际结案率降低等问题,笔者仅以本院财产刑执行之实际加以调查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北安市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财产刑案件28件,其中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件,2010年受理5件,2011年受理2件,2012年受理18件。涉及执行罚金刑案件26件,执行标的额为78.75万元,其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8件,执行标的额为56.25万元,本院移送执行案件18件,执行标的额为22.5万元;涉及没收财产案件2件,其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件,本院移送执行案件1件。在执行财产刑的28件案件中,其中由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的10件,另有18件罚金刑案件以自动履行的方式结案。
二、执行财产刑案件存在的问题
1、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本院受理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为28件,其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为9件,占财产刑执行案件总数的32.14%。委托执行案件中,多数案件为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管辖,而由于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不在受托法院管辖范围内,所以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除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受托法院管辖外,其并无财产在受托法院,有很多人都是在多年前外出打工,已多年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其在现居住地即委托法院管辖范围内被起诉,财产也多数在委托法院,而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为由委托执行,造成此类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实际执结。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或终结时,需要函告委托法院,并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如果委托法院不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这就使得委托法院是否同意中止或终结案件决定有些受托执行案件能否结案,部分受托执行案件因此而搁置在那里不能做结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所提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建议根本不予理睬的情形。这就使得委托执行案件何时结案(即结案条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成为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我院绝大多数案件为此类情况,我院提出的中止、终结执行建议始终得不到委托法院的回复,而此类案件也予以搁置。
三、提出建议
1、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在法院内部移交时,应由移送部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执行部门作出简要介绍,移送时应该包括所有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材料,以便于执行部门执行。
2、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系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时,应依据相关委托执行的规定,委托法院在未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而非为追求结案而一径将案件委托出去。
3、针对委托执行财产刑案件,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因此,为防止此类案件成为积案,应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时,受托法院为户籍所在地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赋予受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并将相应结果告知委托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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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物价局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现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
附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附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推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多渠道筹措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1990及以前学年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应根据下列原则制定:
1.高于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其中: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杂费;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
2.培养费用较高或报考人数较多的热门专业(工种),其学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
3.工作条件艰苦或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如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等,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四、各类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学需要,专业(工种)特点等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五、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应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六、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以及学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医疗队到科威特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士)另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得英语。
  3.中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翻译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卫生部。现已在科工作的医疗队,也应补交这些资料。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务必为科方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中方还为使部分培训人员到中国培训进行必要的安排,培训的全部费用由卫生部负担。有关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医疗效用、适用病症的说明书以便药物监管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药品进口。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着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科威特第纳尔180(KD),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济参赞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曹贯林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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