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简述公平原则/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0:32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公平原则

韩召峰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公平原则的核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民法上凡小溪记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均衡。尽管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但民事说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未必都会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作出详尽无遗的约定。此时,任意性规范就可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上发挥给遗补阙的作用。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计任意性规范时,必须公平地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第二,一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利益关系的机会。使用“非自愿地失去均衡”这样的表述,意味着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不能着眼于利益衡量,还要考察导致利益关系失衡的原因。拉伦茨尝言:“如果法律允许法官仅仅因为交换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步等值而宣布合同为无效或对合同进行修正,那么会产生种合同当事人无法忍受的受监护状态,最终会使私法自治虚有其表。”在这种意义上,公平原则也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我国现行民事立,有不少制度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主要是对在民事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这种褒义的公平原则说要适用于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狗。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钔?模?峁└袷教蹩畹囊环接Φ弊裱??皆?蛉范ǖ笔氯酥?涞娜ɡ?鸵逦瘛?br>   《民法通则》第4条在确认公平原则的同时,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同样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那么该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是何关系?《民法通则》规定等价有偿原则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刚刚开始进行改革开放的时候,法学界就是否需要民法,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存在有巨大的意见分歧。民法学者必须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民法通则》授受了这一认识,将民法定位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而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突出牲就是等价有偿。不难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等价有偿平调,不允许凭借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等价的交换。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对于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扫展居功甚伟。但在今天看来,商品经济关系尽管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一部分内容,但毕竟只是一部分内容。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都要求等价有偿。因此从立法论的角度看,未来的民事立法不应再将等价有偿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在解释论上,也应将等 价有偿原则限定为属于民法所听?沃土差一点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这种认识为前提,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事交易中,等价有偿原则几乎就是公平原则的全部。但公平原则属于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存在并非等价有偿但却行使公平原则的情形。如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斧给付义务,并不行使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但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县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参照此办法,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意见》和《四川省省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阿坝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工作旨在落实司法为民,化解矛盾纠纷,协助解决州级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包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州级政法部门按规定实施的司法救助支出。

  第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州委政法委和州财政局共同管理,州级政法部门使用。必要时,州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

  第五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州级政法部门实施的专项司法救助;

  (二)管用分离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州委政法委负责审批,州级政法部门作为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三)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3 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

  (四)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为州级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州级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州级政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明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报请司法救助的,填写《阿坝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附包括救助对象的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救助理由和救助金额等内容的专题书面报告及救助对象所在地的村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其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证明材料,先由县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州委政法委审批。

  第九条 对州级政法部门的救助意见,州委政法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救助,核定救助金额。

  第十条 经州委政法委批准的司法救助项目,由救助主体将州委政法委审定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资金预算下达各救助主体。

  第十一条 各救助主体收到州财政局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各救助主体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阿坝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根据第七条第五项实施司法救助的,受助人应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先期垫付的执行救助资金,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款项的性质及执行款到位后须优先收回等内容,做好记录交当事人签名确认。执行机关要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得拖延或停止案件执行。执行到位后,执行机关应及时向州委政法委报告备案,并将收回的先期垫付救助资金直接上交州级金库。

  第十三条 州级政法部门在本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州委政法委报送年度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州委政法委汇总年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州委政法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 年度)

申报单位: 序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案件名称

及文号


案情

简述


申报

理由


拟救助金额(元)


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州委政法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经州委政法委审定后,两份退申报单位(其中一份由申报单位报州财政局核拨资金),一份留州委政法委存档备查。





附表2

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 年度)

发放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司法救助资金

审批表编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救助金额(元)


救助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救助金发放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申报、使用单位发放救助资金后,一份留存本单位作入账依据,其余两份分别送州委政法委和州财政局。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2010年铁岭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特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村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奖项及考核指标

(一)设立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和达标奖。

实行千分制考核,考核项目如下:

1.主要经济指标(350分)。

(1)人均GDP及增长率(50分);

(2)地方税收总收入及增长率(50分);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率(50分);

(4)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50分);

(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长率(50分);

(6)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率(50分);

(7)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比例及增长率(50分)。

2.农事龙头企业建设及农业对外开放弋招商引资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下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数、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占比重;新增规模以上农事企业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及增长率;新增省以上龙头企业、著名商标和名牌数;农业实际利用外资额、农产品出口创汇额及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洽会完成情况。

3.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及主导产业推进工作(80分)。

重点考核市级四大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和保护地蔬菜、榛子、畜牧各十个市级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村一品”产业推进任务完成情况。

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70分)。

重点考核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数量及其带动作用情况。

5.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60分)。

重点考核保护地蔬菜产业开发任务和粮食高产稳产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高效经济作物面积和规模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6.林业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榛子产业开发、造林绿化、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7.水利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获奖情况、河道生态工程完成情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情况。

8.畜牧产业开发工作(60分)。

重点考核市“兴牧杯”竞赛项目完成情况。

9.农机工作(50分)。

重点考核农机总动力、秋季整地和深松、玉米机械播种和收获、水稻全程机械化、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检修任务完成情况。

10.气象工作(40分)。

重点考核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自动站建设、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行政审批进服务中心任务完成情况。

11.农业科技与信息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农业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30分)。

重点考核新增绿色食品认证数量、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数量、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本地区耕地面积比重、农产品检测任务完成情况。

13.扶贫开发工作(30分)。

重点考核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扶贫资金按时到户情况、扶贫工作综合情况。

(二)设立县(市)区发展农业产业化优胜奖和达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农业产业化产值及增长率、产业化单项农民人均收入、带动农户数量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大主导产业开发、一县一业、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建设、规模以上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设立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奖和进步乡(镇)奖。

实行百分制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四项经济指标(十强奖考核四项指标总量,进步奖考核四项指标增幅):

1.农村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总量及结构比例(25分);

2.乡(镇)地区税收收入(25分);

3.农民人均纯收入(25分);

4.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及“一村一品”专业村比重(25分)。

(四)设立农业单项工作先进乡(镇)奖和“一乡一品”先进乡(镇)奖。

农业单项工作先进奖考核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科技信息化等;“一乡一品”先进奖考核范围为:保护地蔬菜、花生、绿色稻米、榛子、生猪、肉牛、肉鸡、乳品、梅花鹿、特色产业(果、蚕、花、药)开发等。

(五)评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评选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30个;评选“一村一品”先进村100个。

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考核A级以上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及带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能力等指标;农业产业优秀龙头企业重点考核企业标准化生产、出口创汇、牵动能力、税收贡献、科技水平、用工数等指标;“一村一品”先进村重点考核主导产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比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经济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直农口部门及市财政局、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农村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及年终考核汇总工作。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评奖资格。

3.科学认定数字原则。各项考核指标主要以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统计数字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依据本方案对各县(市)区、乡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考核。

2.县(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奖、农村经济发展十强乡(镇)和进步乡(镇)奖、主导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的考核由市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县(市)区和乡(镇)综合经济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年终汇总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3.农业单项工作和产业开发先进乡(镇)奖由市直农口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推荐,以规模、水平、效益为尺度,实行实绩考核,择优筛选确定。

4.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标准评分,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凡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