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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1:05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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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财富的多少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质量上,商业上的竞争主要是以对知识产权的战略运营为手段。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于今年六月份发布,国家工商局也正在酝酿商标战略。实行商标战略,我们的企业准备好了没有?是否准备好一看其战略思维便知。张裕发动的“解百纳”商标之争表明其在实施商标战略,张裕又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老大,我们就以此案为例,以张裕为代表来进行剖析。

商标战略要有规划

商务活动始终是存在竞争的,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在某个行业领域吃“独食”,即使其有这样的实力,法律也不能容忍这样高度的垄断。市场竞争是场持久战,大量的企业只在为生存拼搏,能够不断成长壮大占据市场一席之地,需要企业有战略眼光。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战略,其中的商标战略不可或缺,而战略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实施方略,对一个企业而言,可以拥有上万个商标,这么多商标并不是胡乱申请的,必须有个次序排列,一般以一个商标为主商标,这个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这个商标不妨称为“企业品牌”,其他商标应当按主次进行排序,次级商标主要根据产品系列来排列,不妨取个名字叫“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一直伴随企业的存在是要终身呵护的,而“产品品牌”则是随产品而兴衰,如果该产品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市场,这个品牌也就没有维护的价值。那么企业的商标就像一个家族,有一个祖爷爷,下面按辈分一直往下排列,长幼有序,这样对商标的规划与管理就能有效地分配资源,重点推广维护,形成长久的繁荣。

葡萄酒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几个如张裕、长城、王朝等“企业品牌”,但是我们缺乏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主要区分产品的生产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品牌来区分葡萄酒的生产企业。“产品品牌”区分产品的品级,比如丰田汽车生产的高级轿车称为“雷克萨斯”严格区分普通轿车。我国葡萄酒行业目前还没有“产品品牌”,区分产品品级的方式很乱,有的用年份,有的用星级,还有的用葡萄树的树龄,这些区分方式消费者很难知悉具体的区分标准所以是很推广的。

我们现在来分析张裕,看看张裕对商标有没有长远的规划,有没有建立有序的商标体系,我们在公开的报道里面并没有发现蛛丝马迹,在行业内部也没有听说张裕有这样的规划建立了商标体系。那么张裕如何宣传推广其现有品牌的呢?有没有对某些商标进行重点宣传推广,重点进行维护?张裕的“企业品牌”是“张裕”,但是张裕花费巨资重点宣传的不是张裕,而是“解百纳”,有意思的是以前“解百纳”还不是一个注册商标,是否能成为一个注册商标还是前途未卜,即使是现在还在等待法院判决的结果,张裕竟然将大量宣传投入到一个备受争议,法律状态极端不稳定的“品牌”上,却忽略代表张裕的形象“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我们再看看张裕有没有“产品品牌”,从我们在市场观察的结果,没有发现张裕有“产品品牌”,对产品的分级,张裕自行使用一个区分体系,按照大师级……进行分类,这个分类体系也让消费者一头雾水,不具有普遍识别意义,消费者基本不会接受。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张裕并没有一个商标战略规划,当然更谈不上什么实施方略。

商标驰名要有基因

就像奥运会的冠军,荣誉与平常的努力拼搏相关联,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就能得到冠军的,运动员还需要一定的天赋,他们要经过层层的选拔才能作为培育的“苗子”,这就是成为冠军的基因,奥运冠军成功的模式是“天资加勤奋”。其实驰名商标也是有基因的,并不是任何一个商标名字都可以培育成为一个驰名商标,也需要一定的“天资”。与奥运冠军相比驰名商标的天资正好相反,大部分词汇都具有驰名的天分,只有少数词汇不可以,还有极少数词汇连成为商标都不可以,通用名称就是这样的极少数词汇之一。按我国的法律规定通用名称是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即使获得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

“解百纳”成为商标最大的争议在于是不是通用名称,在没有最后的定论前,我们只能说疑是。就像前几年闹“萨斯/非典”,北京每天公布的数据中包括确诊数和疑是数,尽管疑是不是确诊患了“萨斯”,但疑是的人都是因为体温很高才被怀疑,而体温很高本身就是病态。一个商标在未出生前就已经呈病态,那么它的基因就不健康了,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有缺陷的胎儿能长大成为一个健康的成人。但是从商务的角度讲基因缺陷并非完全是坏事,看如何利用,就像有严重缺陷的小孩却受到街头乞丐的欢迎,他们将这些小孩当成道具,博取过路人的同情而谋取利益。使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从商业上考量可以当作一种策略,笔者也曾为某些企业针对专项产品提出过这样的策略。因为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以利用国内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阻止其他企业使用,事实上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构成一定的市场垄断。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如果被一家垄断当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利益是短期的。就像街头乞丐需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企业而言也只能赚取短时间的蝇头小利。

将有基因缺陷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小企业短期获利的方法,如果像张裕这样的龙头老大使用就会让人不齿,降了老大的身份。使用“解百纳”这个有基因缺陷的词注册为商标,张裕或者是缺乏商标基本知识或者动机不纯。

诉讼维权要有策略

争议归争议,目前从法律上来讲“解百纳”就是张裕的合法注册商标,张裕有权禁止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张裕已经行动起来了,在某些大型商场开始清除其他公司的“解百纳”,张裕对外放出风来:“给你们半年的时间自行清理,要么接受商标许可,要么就不要使用”,张裕对外表示了非常强硬的态度。我们来审视张裕“解百纳”保卫战,可以说其策划相当的成功,商标争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压了五、六年终于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取得了梦迷以求的商标。取得该商标后一连串的操作显示出非凡的运作能力。当媒体沸沸扬扬爆发激烈的争论时,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不失时机地大篇幅报道,支持张裕的观点,以一个权威的声音来澄清媒体的“杂音”,而且在各大媒体发布大量的广告,让媒体的声音清净了许多。张裕聘请的律师确实非常高明,但是律师代理案件只在意个案的胜负而不考虑公司长远的发展。“解百纳”保卫战是持久战,一次战争战术上的高明,不能扭转整个战局,就像平型关大捷并不能改变抗争初期中国军队的失利一样,保卫“解百纳”还需要张裕的领导层有长远的战略规划。

拥有商标权没有必要担心侵权,相反有的人还唯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权,微软进入中国就放纵中国侵权,等大家都离不开开时才来收拾,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将中国用户的钱大肆收入囊中。打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更高的智慧,面临众多的侵权者,如何出击?知识产权诉讼最大的特点在就是不确定性,无论是专利侵权还是商标侵权,在诉讼中,对手首先想到的是千方百计否定对手的权利,挑出对手的瑕疵,所以面对众多的对手要柿子先捏软的,找最弱小的入手,比较容易取得胜诉的判决,而这胜诉的判决就可以成为杀手锏直接让其他对手失去信心,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直接从最强大的入手就会面临一场生死决斗,一旦失败满盘皆输,没有半点回旋的余地,因而“擒贼先擒王”的策略不适用于有众多侵权者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张裕招聘大量的法律人才准备后期维权诉讼,显然看不出张裕对整个诉讼有战略上的安排。

商标战略以和为贵

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政通人和,一个企业的发展有天时、地利、人和,一个家庭也要和谐,古代生意场也讲究一个和气生财,这次奥运会开幕式也突出一个“和”字。张裕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动了全行业的奶酪,张裕保卫“解百纳”遭受了全行业的反对,张裕霸王硬上弓,高调维权,激化了与同行的矛盾,并直接与其他几个巨头的组成的联合体对峙,将自己置于风头浪尖,独自站到全行业的对立面。法律上暂时的胜利,在商务上立刻遭受到阻击,损失惨重。“解百纳”商标之争搅动了我国整个葡萄酒行业,争议各方战场从法律上一直拼杀到市场,法律上未见分晓,在市场上已经打得两败俱伤,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因为张裕破坏一个“和”字。

成熟的跨国公司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以“和”作为最终的结局,尤其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跨国公司很容易达成交叉许可协议,以自己的专利交换他人专利。这样不仅免除了侵权之诉,还免费得到他人的专利技术,各方达成和谐共赢。解决“解百纳”商标之争还是要从“和”字入手。在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中目前的状况是有利于张裕,而以后的发展状况并不确定,如果张裕失败,从前为“解百纳”巨额的付出全部白费,得不到商标,还失去了道义,所以与其他巨头们相比,张裕是最输不起这场官司的。聪明的张裕应当私下与巨头们组成的联合体达成“和平协议”,以永久免费许可换取撤诉承认“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共同制定“解百纳”相关标准,与巨头们瓜分“解百纳”市场份额,以事实持有商标的谈判优势,相应限制巨头们的使用,换取自己最大的份额,这样张裕既保住了“解百纳”商标也保住了市场份额,又和行业巨头们和平相处。张裕是否有这样的战略计划?或者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战略安排?这个外人不得而知。

“解百纳”商标先批后撤又准予注册,一波三折,前后六年,又有那么多专家出来说话,这让民众对此产生了张裕是否采取了“潜规则”等很多的猜想,坊间各种流传也多起来。这些未必可信,但是张裕在解百纳保卫战中,暴露出对商标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缺乏整体的规划,不能从长远的战略层面审视诉讼的得失等等,其实这一切都是国内企业的通病。从张裕在法律上进行的冒险我们可以窥视到张裕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倚重强势的政府,寄托暗箱式的“潜规则”,而在法律上勇往直前无视法律设置的“红线”。知识产权是私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的竞争行为完全依赖各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营。时代已经发生变革,市场法律环境已经有了重大变化,而张裕还在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去实施其商标战略,我们不免为张裕担心起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件: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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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博弈思考
——对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展望


【内容摘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烟草行业最大的影响就是烟草市场化。烟草行业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却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已成为一个新课题。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运用博弈论的原理对诚信进行思考,并针对烟草零售行业如今的诚信现状,通过法律、政策的分析,宏观与微观的比较,阐述了加强烟草零售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构建诚信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烟草 诚信建设 博弈论

【正文】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信用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一个企业不能忽视信用管理。”这是北京某个诚信论坛打出的口号。该论坛成立于2002年,主办者之一是国家经贸委,参与者包括一百多家企业、五十多家金融机构和五十多家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组织的参与者正逐年加倍地增长。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黑幕的频繁曝光,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屡屡上当受骗;国外安然、世界通信对华尔街和美国信用机制的重创,这些问题使我们国家呼唤信用制度的声音突然间放大。相关的制度建设步伐也开始加快,比如我国政府正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有关方面正从四个切入点入手做前期工作。这四个切入点是: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为中心,推进信用体系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突破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己任,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同样,我国烟草零售行业也面临着建设行业诚信体制的艰巨任务。
我国烟草行业自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已经历了两个发展周期。第一个发展周期是1982年至1991年。这一时期,国家基本完成了烟草企业上划任务,建立了专卖体制,特别是1991年《烟草专卖法》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确立了烟草专卖制度,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体制和制度基础。1992年至1999年是第二个发展周期。这一时期,国内烟草业遭遇“假私非超”卷烟泛滥冲击,出现了第一次严重的诚信危机。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整顿三角债的大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严格规范行业工作,加大打私打假力度,取缔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顿产品流通秩序,烟草行业才得以平稳、持续地发展。
从2000年开始,烟草行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周期。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国家专卖演变成了地方专卖;受地区利益驱动,卷烟体外循环开始屡禁不止。当时行业内有一句诙谐的话叫“专卖人员一条一条地查烟,业务人员却一车一车地倒烟”。这形象地反映了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另一种诚信危机。与此同时,在烟草行业的外部,烟草执法与售假售私网络发生了遭遇战。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人员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规模巨大的倒卖团伙,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行业内外的诚信危机开始严重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迫切的需要烟草行业“内外双修”,加强内部监管,加大打假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维护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重建诚信体系。
更何况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签署,烟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国际烟草业整合步伐逐渐加快,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中国烟草如何提高总体竞争实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更好地适应市场、满足消费,实现烟草行业的市场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其中诚信机制的重建是关键。但是,在烟草行业改革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市场化的正常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对提高中国烟草综合竞争实力,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所谓诚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家,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理、智、信中,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社会道德实践中,我国所形成的重承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调节人际关系,规范经济生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诚信其实就是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兑现自己诺言的过程,它包括讨价还价和理性均衡。在讨价还价中,交易各方都朝着均衡的目标迈进,最终达到某种均衡。但这种均衡往往是不稳定的,会不断地演进。在健全的资本市场,失信者获得的只是短期收益,必将失去长远利益;而在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中,反而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使得失信者获得更多的收益。同理,在某种意义上,烟草行业的诚信就是处于信息优势的卷烟零售户的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让位。但应该看到,卷烟零售户作为经济人,他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他认为失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远大于“失信成本”,他就会有极强的失信动机。而有关诚信缺失的问题正可以通过著名的“博弈论”进行有效的分析。
如果把2000多年前中国著名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归属于博弈论萌芽的话,那么其特点是零星的,片断的研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1944年冯•诺依曼 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正式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而1950年和1951年著名的数学家纳什 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则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真正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纳什的博弈论(Game Theory)认为:博弈双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
换句话说,烟草行业在信用良好、市场监督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并获得额外收益,由于信息的迅速传递,该市场的参与者很快就了解到他是不可信的,就会在以后的交易中排斥他,那么该失信的卷烟零售户就难以在行业中立足,从而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卷烟零售户通过博弈,其最优的策略是诚实守信。反之,在信用环境不好,市场监督失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获得短期额外收益,由于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利,其他市场参与者却无法及时获得信息时,受经济利益驱使,该卷烟零售户还会继续在其他经济交易中失信于他人。可见,在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信用缺失的卷烟零售户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不受到惩罚,因而其最优选择是不讲诚信。而当其他卷烟零售户发现诚信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反而因为诚信受到“损失” 时,就会争相效仿,那么整个行业的信用程度就大大降低了,甚至可能出现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分散决策,经济人(企业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决策。出于经济人的天性,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择手段逃避惩罚、违反承诺、不讲信用。可见,上述分析显示“博弈”中各个卷烟零售户形成的纳什均衡不一定是有效率的,而且不一定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

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
讲究诚实的行为,不自欺也不欺人,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不需明示的义务。我们的社会正是由于存在着对诚信的基本追求,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对规则的遵守。诚信意识的淡薄,尤其是对诚信的无所谓态度,不仅危及道德、责任等社会规范的存在基础,而且是对法律规范的根本否定。
民商事法律关系领域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th”,法文为“Bonne Foi” ,均直译为善意。著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认为,所谓的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001年以来,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团伙,并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全国各地瞄准假烟、走私烟、乱渠道进货烟和以温岭、临海籍人为主的卷烟运销地下网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整治活动。对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的经营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失信行为模式的特点:
一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完全从恶意出发,单方面地行使市场经济下的经营自主权,逃避义务,严重破坏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他们往往选择经济发达,消费水平高,流动人口较多,情况较熟悉的地区发展地下网络。每到一地就积极发展网络下线,或开店交友、或潜伏结网,图谋长久发展。并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伙成网,上家与下家之间甚至达成攻守同盟,任何一个被烟草部门查获,其损失均由成员共同负担。在当地被查处打击后,即刻转战其它城市,寻找新的根据地,然后再由其他温岭、临海籍人员在当地结队织网。
二是以合法许可为幌子从事非法经营的勾当,在坑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非法利润。他们设法以当地人的名义申领许可证,甚至施以小利,对经营情况不甚理想的经营户进行私自转让,在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以隐性无证经营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并通过豪华装修门面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而达到销售假烟的目的。
三是从传统品牌获利型转变为新产品新品牌获利型。目前造假分子已不再是单纯仿造正规烟厂的产品,而且在不断“创新”推出新品牌。为了加强假冒卷烟在品牌上的迷惑性,他们利用部分烟厂产品包装的实用新型专利,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淮阴卷烟厂出品的“推盒式一品梅”一上市,其新颖的包装立即被制假、贩假者争相效仿。他们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猎奇心理,生产、销售其他烟厂没有生产品牌规格,如推盒式红塔山、推盒式云烟、推盒式玉溪、推盒式大红鹰等品牌,并随着市场的供求调整价格,获取暴利。
四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导致一个地区诚信经营观念灭失的直接诱因。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网络的经营模式,确实使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畸形的致富模式,导致温岭、临海两地的老百姓纷纷效仿,当地出现了除老、弱、病、残外,万人空城卖假烟致富的现象。
市场范围的广阔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又一特点。市场范围的极度扩展,活动空间前所未有,为假冒伪劣、欺瞒哄骗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可见,现在的许多造假分子,正是利用了市场范围的广阔性,东放一枪,西放一枪,作假不止,大量的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
那么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呢?通过加大对不诚信者的惩罚,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得失信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是整治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其处罚力度已无法遏制其失信行为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越多,反而越表明当地卷烟市场的诚信度出现强大危机。可见,加大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改善烟草行业经营的诚信现状。

三、构建适合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设想
(一)烟草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
 烟草市场化已成必然趋势。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烟草的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要求有效的市场竞争,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是充分、公平和有序的。首先,烟草行业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同时并存是烟草行业现状的最大特征。其次,烟草业的竞争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不仅体现在产量计划上,还体现在对“专卖品”的市场准入、各种生产要素获取、人才流动等各个方面。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所不应该有的。再次,烟草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一方面表现为烟草业缺少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对已有规则的突破和违反。前者如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缺失,后者表现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和广告泛滥。所以说,中国烟草要走的市场化道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道路。
(二)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层次构想
烟草行业为社会提供的可以说是一种“有害健康”的食品,这种特殊性对烟草企业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单纯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烟草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特殊性,还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故应更注意诚信。应在诚信方面有所突破,以获得社会的赞扬和关注,同时提高烟草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信用。
笔者认为,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框架基础,就是法律制度。国家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权责关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诚信体系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整顿和建立信用秩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第二层是市场惩罚和主管部门约束。主要是针对市场参与者,包括烟草公司和广大卷烟零售经营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督等行政管理措施,实现对烟草经营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对违规经营户进行监督、惩罚;另一方面,对烟草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惩戒。第三层是道德约束,这是更高层次的,是从文化和道德角度方面,加强诚信文化制度建设,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要建立完整的行业信用体系,这三个层次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

(三)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核心——诚信监管评估体系
所谓诚信监管评估是对某一地区卷烟经营的诚信度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度及当地烟草公司诚信度进行双诚信监管。通过对此双方面的诚信度来考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
1、诚信监管评估的运作。诚信评估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评估;二是对烟草公司的诚信评估;三是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诚信度的综合评估。首先,应当对卷烟市场的诚信度设置一个可行的标准。其次,收集相关资料,主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后对卷烟零售户计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出该地区AA、A、B、C级零售户所占的比重;再次,考核当地烟草公司的诚信度。三者相结合才是该地区卷烟市场真实的整体诚信度。
2、加快主管部门信用建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行业诚信的监督和管理者,也是行业信用的执行者,良好的管理信用是推动和发展社会信用的有力保证。因此,主管部门在诚信评估建设中应率先垂范。一是积极引导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开展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大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增加失信经营的成本和代价。三是切实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好引导、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建立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服务信誉的部门信用监督体系,树立诚信烟草的良好形象。
3、适当增加守信利益。目前,各地开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对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该类办法均较大地提高了卷烟零售户的违法成本。比如,取消违规卷烟零售户新品牌的上柜权和紧俏品牌的优先供应权,对连续违规的卷烟零售户实施严厉的淘汰机制,取消其经营资格。但是,该种管理对诚信经营户的守信利益却仍是物质利益较少,精神利益较多。我们说,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强大内在驱动力量。因此,要适当加大卷烟零售户的物质利益嘉奖。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确保新旧结算制度的衔接,现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核算特点,就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称《手续》)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办结算业务的内部审批问题
1.各行处开办结算业务的种类由总行统一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各行已按规定开办的结算业务可继续办理。
2.从12月1日起,新开办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区域(含辖内)汇票业务、本票业务及同城直接借记的票据交换业务,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批准。
3.由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银行审查的内容较多、责任较大,而我行县以下机构人员少,不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条件,为此,县以下机构(含县支行),停止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托收业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双大企业需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县级机构,由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

二、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问题
1.《手续》中规定,异地汇划款项应在“联行往(来)帐”科目中核算。鉴于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手工联行已经取消,因此,我行异地汇划款项不再通过“联行往(来)帐”科目核算,仍按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关于印发资金清算业务有关会计制度(试行)的通
知》的规定,通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2.信用卡存款和信用卡透支仍通过“信用卡存款”和“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手续》中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和授权时扣付的授权保证金,分别在“信用卡存款”科目下“持卡人交存保证金”帐户和“授权保证金”帐户核算。由于我行对上述资金的核算和授权额度的控制已作过规定,变更做法需要修改核算软件,在核算软件修改前,各行可仍按
原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付款。各行对此类汇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出票银行付款后,该持票人需另填制信(电)
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提交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可为其办理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三、关于受理票据凭证的审核问题
1.为防范风险,确保银行和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各行应严把支付关,加强对票据支付的审核。对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和本票申请书、大额的转帐支票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折角验印,具体要求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58号《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
范案件的紧急通知》文件执行。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支票上填写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款项条件,而不是作为支付的依据。没有确立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因此已经推行支付密码系统的试点行要严格管理。推行支付密码试点的审批权限
,仍按建总函字〔1997〕第33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3.根据《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既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项,也可以向承兑银行直接提示付款。各行在接到持票人直接提示付款时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要求其同时提交“提示付款申请书”。“提示付款申请书”必须记载如下内容:汇票号码
、金额、持票人的帐号及开户行、申请付款的原因、持票人的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或预留印鉴)。承兑银行除按“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审查事项”对汇票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提示付款申请书”的记载内容是否齐全。经审查无误后,在“提示付款申请书”上登记持票人身份证件
及号码,并由持票人签名。然后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二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直接提示付款”,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以及“提示付款申请书”、承兑协议、会审单作为借方凭证的附件。
4.根据《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汇兑凭证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因此,汇款银行在审核汇款人提交的信(电)汇凭证时,若发现信(电)汇凭证委托日期不是受理信(电)汇凭证当天日期,不得受理,应将其退回汇款人。
四、关于票据及凭证的签章问题
1.鉴于《手续》中未明确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的签章,为便于审查单位填制的“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章的真实性,各行对本行开户单位提交的“拒绝付款理由书”,应要求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
2.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款时,若付款人付款日无款支付,开户行应填制“未付款项通知书”,并在第二、三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
3.《手续》所附结算凭证的格式已明确,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他行支票办理入帐时,提供的进帐单为两联,并规定在第一联上加盖“收妥后入帐”戳记并加盖“转讫章”。为减少结算纠纷,防止客户套取银行信用,如在我行记帐、复核前,客户急需取得进帐回执的,我行只能用
“受理专用章”签发回执,款项收妥后方可用“转讫章”签发回执。严禁在未扣付款人帐款之前在有关回执联上加盖“转讫章”。
支票的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汇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汇兑凭证办理汇款时,签发回单用章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受理专用章”由一级分行自定格式刻制,基本要素为:行名、“票据受理专用章”及“收妥抵用”字样、日期。
4.《手续》规定银行受理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时应签章。为了保证我行对办理银行本票的申请人真实性的审核,该签章应为在我行预留的签章,否则,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五、关于票据贴现、质押的问题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
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承兑人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贴现和办理质押后的受让行为也属于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为防范由于受理贴现、质押带来的资金风险,避免结算纠纷,各行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暂不予贴现、质押。
六、关于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有关问题
1.据银发〔1997〕393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签发50万元(含)大额银行汇票不得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一律由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票款的清算,对于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
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当地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可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由于转帐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具有不确定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而各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严格按照“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为避免纠纷,规范汇票申请人的行为,各行不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填
明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无论什么原因,均不得签发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的转帐银行汇票。
3.根据《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必须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银行经查款项确未支付的,方可办理付款和退款手续。出票银行在向遗失汇票的持票人付款时,有关会计核算手续比照“银行汇票逾期付款”的
规定处理;出票银行向遗失汇票的申请人办理退款时,比照“银行汇票退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处理。
七、关于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有关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按《办法》和《手续》的规定办理外,内部管理规程仍执行建总发字〔1996〕第144号《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和建总函字〔1997〕第221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结算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须先经总行规定的授权人(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单位签订承兑协议,会计部门根据“会审单”和承兑协议办理承兑手续。
2.各经办行在办理贴现之前,应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或传真查询确认后,方能受理;受理时必须要求持票人作成转让背书。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应及时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追索时,可直接从申请人帐户扣款。
办理转贴现业务的,转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应及时向申请转贴现银行追索票款。
3.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会计部门在审查会审单、银行承兑协议后,方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逐笔下发经办行办理承兑业务。县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存放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4.未经总行授权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
八、关于汇兑业务及退汇问题
汇款人申请退汇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并交回原信、电汇回单;汇入行对未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或已向收款人收回取款通知后,方可办理退汇手续。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九、关于查询、查复处理
1.完善查询、查复的手续。各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发现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符要求或有疑点的,必须认真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对电话查询或查复的日期、金额和有关内容,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
2.建行系统内签发的结算凭证中,签章及业务用公章不清的、漏盖签章的,密押有误的、漏编的,压数机漏压的、重压或压数金额不清的,均不得采用电话查复。对查询印章、压数金额的,必须采用邮寄查复。其他方面的查询,可通过电报或清算系统查复。对查询查复通知书或电报
,必须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作凭证附件除外)按季(年)装订,归档保管。
3.受理现金银行汇票的挂失申请,受理行应主动向对方行(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查询,经确认款项确未支付的,才予以受理。受理后,受理行应主动向对方行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并按规定向失票人收取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十、关于重要空白凭证问题
下列凭证,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本票、支票、电子清算划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信用卡、储蓄卡、转帐卡、存折、存单、内部现金提(交)款单、国库券收款单、债券收款单、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
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内部往来划收(付)款报单。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和核算手续,仍按建总发字〔1997〕第264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十一、票据凭证的印制和使用
1.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业承兑汇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商业承兑汇票。各行一律不得出售旧版商业承兑汇票,旧版商业承兑汇票由一级分行上收,并在1998年3月底以前,按规定组织销毁。在12月1日后,各行不得受理违规签发的旧版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仍由一级分行按原规定日期匡算半年使用量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指定厂家订购。银行本票和支票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由其统一印制。
3.“进帐单”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印制。“银行汇票申请书”按附式要求由分行统一印制,最迟于1998年4月1日起使用新格式,其他结算凭证在用完现有的库存后,应按附式的格式要求自行统一印制并使用。



19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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