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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对民事预审制度的预想和期待/黄子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42:24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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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对民事预审制度的构想和期待

黄子宜


摘要: 本文分析了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种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的裁判管辖机构做出了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判体系 民事预审制度 管辖

Abstract : This article is to probe into various“tricks”, which exist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provide the suggestions to deal with such problem, both by civil litigation law and by construction of court system.
Key words : civil litigation ; jurisdiction system; Pro- jurisdiction governance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看似一个非常小的细节性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也并不是很多。可是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管辖问题却往往能成为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结果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这点,不仅仅在我国,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也是如此。[1]
但是,在实际审判中,管辖问题却往往成为最复杂的问题,各种矛盾和无序的管辖现象在各级、各地法院同时并存。当然有的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因和立法上的疏漏产生,确定是一件非常复杂和困难的事,但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的管辖争议现象,已经远远超出了这种正常的争议范围。本文将对这个现象做出初步分析。

一、管辖问题中焦点问题
民事管辖争议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很多,焦点问题大致有两点:
首先,争取在本地管辖的问题。
在我国,在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民事争议中,原告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各种方法,争取到在本地管辖的“优势”所用的方式大概有三种:
第一,在特殊地域管辖所规定的除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其它管辖法院上面作文章,将原告所在地解释为这些“地方”。通过解释合同条款,将合同履行地认定为原告所在地;此外,如侵权行为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事故发生地等等,只要与原告所在地有一点点关系,原告所在地法院就取得案件管辖权。当然,在个别案件中,要在立案中就准确的判断出法律关系还是比较难,这也为法律的误解或者曲解留下了空间。
一个典型的假设是:
在IT、家电产业中,售后服务外包是通行的运作方法。假设A为某生产商,B为异地的具有某维修技术的公司,A认为B技术水平达到了维修设备需要的水平,就于B达成协议,将一定时间B所在地一定范围内A产品的售后服务外包给B,B依据消费者要求售后服务时出示的A产品的维修卡为消费者C提供服务,并凭借维修卡向A要求支付维修费用。[2]
随后,AB在凭借维修卡结算费用时时产生争议,争议管辖应该如何确定呢?大致有两种观点:
其一,最容易得出的结论是:AB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或者被认定为委托加工)关系,合同履行地在AB合同约定的特定服务区域,故B所在地法院拥有本案管辖权。[3]
第二,这样的运行模式涉及到三方关系,消费者、A、B,A虽然认可了B的技术能力,但是并没有给B下任何委托的指示,真正给B下指示的是A公司的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和B之间才是委托关系,只是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费用应该有A承担,A对消费者的义务保证维修技术水平,并为其支付费用,A通过对B的技术水平认可保证前者,通过与B的结算履行后者。
这样,本案的关系可以被认定为:B和消费者之间是委托关系而AB之间就只有付款关系。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普遍原则,本案应该由A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种看法都有其合理之处,这就给原告谋求在当地法院管辖提供了可能。但是,在案件审理实质性展开之前就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是不合适的。
第二,利用“默示管辖”或“应诉管辖”的概念,造成被告应诉的“事实”,取得本不应该管辖或主管的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明确规定默示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制度,但民诉法第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也可理解为当事人没有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无权再提出,有关法院即取得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 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个条文也明确地规定了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意义在于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益,但是利用这种规定,以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为由,受理本无管辖权甚至无主管权的民事案件,至少在程序上是不正义的。
第三种方式是:利用受案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无管辖权的外地“第三人”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合并审理相互有密切联系的案件,以便提高诉讼效率。这一制度的前提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有“应有”的法律联系。否则,有关公民不得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不得追加的几种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原告利用追加第三人的规定,进行诉讼技术上的运作,千方百计的争取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发生。
管辖问题的第二个焦点是:千方百计的谋求在低审判级别的法院管辖。这通常以两种方式谋取:
第一: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求中模糊明确的标的数额,例如:提出很低的基本要求,在诉讼请求最后要求对方“赔偿其他损失”用这样比较模糊的表述先在低级别的法院中立案在随后再在正式的审判中阐明详细的要求。这种情形在那些侵权损害的民事争议案件中经常发生,因为这种情况下的争议额是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往往由法官说了算,使得案件受理时争议标的数额就明显超越了级别管辖的权限。
第二:另一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故意隐瞒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额,降低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案件开始受理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额在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范围内,但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要求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使争议标的额超出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因为民诉法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原告这一权利。而根据管辖恒定的原理,案件已经受理,不能因诉讼请求的增加而变更管辖法院。所以,即使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很难证明法院的受理是非法的。况且,此时过了答辩期间,被告已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小结
在管辖争议中,核心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尽可能争取在本地管辖,另一个就是在低级别的法院管辖。对原告而言,争取到这两点对争取对诉讼进程的控制意义极大。具体的原因分析如下。

二、管辖争议的原因分析
管辖问题不是审判的实质性问题,但是为什么有如此大的争议呢?原因有两个方面:
首先,原告的诉讼成本考虑。
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而言,诉讼成本都是很高昂的,降低因为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也是双方都追求的目标之一。对原告而言,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人,他在原则诉讼发动的时间、地点上有其先天的优势,充分利用这样的优势,在诉讼中,与法官的交流,诉讼文书的送达等各个方面上看,在本地诉讼的效果都远好于在异地诉讼。因此,原告追求最廉价最方便诉讼方式无可厚非。
第二,如果说从成本第一点尚属于正常范畴的话,那么其背后深层的原因就值得关注,那就是:管辖理论前提的缺失。
从理论上讲,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地分配各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之间的工作负担,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主要依据是各级法院的性质以及具体案件与各地法院的联系。立法者在设计管辖制度时,实际上预设了两个前提条件:
一、所有的法院和法官都能公正、准确地审判案件;
二、同一民事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得到的审判结果都应该大致相同。
可是,因为多种原因,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很难得到满足。这就是管辖理论前提的缺失。
管辖理论前提的缺失本身有其特定的原因,民事关系如此丰富多彩,而法院是不可能一一对应的,因此,法律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他的个人修养、学识、环境等众多因素密不可分,在对具体案件的裁量时,出现的差异不可避免,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法官的早餐是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但是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这种差异被放大了,以至当事人不得不撇开法律的规定,想方设法地“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具体来说,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泛滥。
第一,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现象,影响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裁判案件的信心,是很多人寻求本地法院解决的心理因素。我国民事司法的现状从总体上来讲是公正的、值得人们信赖的。但不需讳言的是,个别地方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还非常严重,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相差很甚至非法“剥夺”外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外地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处境,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上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而很多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该法院在审判中出于私心偏袒被告,那么原告的实际处境就会变得非常不利。正是出于这种担心和恐惧,很多当事人发生纠纷之后,都希望由自己本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司法的“信誉不高”,是造成当事人双方“争夺管辖”的起因。作为一种反作用,这一现象又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契机,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法院审判的不信任感,更刺激当事人在起诉时“慎重地”选择法院。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恶性循环,使得管辖问题更加复杂化。
第二,民事司法实践中严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扰乱民事诉讼管辖的又一大体制上的因素。尤其在民事诉讼领域。
第三,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立法规定存在着缺陷,为管辖无序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民诉法关于管辖立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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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同意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开办上星动画频道。目前,北京电视台动画频道已经正式开播,湖南电视台金鹰卡通频道正在试播,上海电视台动画频道将于今年底开播。现就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落地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办上星动画频道是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动画事业和动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上星动画频道转播落地工作。
  二、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上星动画频道要积极推进本频道在全国各省区的落地覆盖工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公益性播出,优先考虑上星动画频道在本地区有线电视网中模拟频道或数字频道的落地覆盖。
  三、为确保上星动画频道转播落地工作,各省区广播影视局(厅)要制定上星动画频道的落地规划和落地方式,确保本地区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能够收看到优秀的动画节目。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以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为依据,对各部门实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


凡我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均属招商引资统计范围。其中包括以现金、实物等作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包括国家及省的拨款)。


第二条考核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


(二)采取分类考核奖励的原则。对一类部门、二类部门区别考核奖励,对二类部门适度放宽考核条件。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责任目标的考核周期为一年,采取每月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引进项目单位于每月7日前将上个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经委、市人事局,利用外资项目报送市外经贸局认定后转送市经委。考核部门联合对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开工、签约并注册、洽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通报。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分别为当年开工项目数、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数、当年洽谈项目数、当年引进资金额四项,其中以当年引进资金额作为年度奖励标准。
当年开工项目、签约并注册项目、洽谈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当年引进资金额含上年度已签项目在考核年度实现的缴资额。


第四条考核的认定办法。


(一)当年开工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开工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二)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三)当年洽谈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


1当年招商引资洽谈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参与洽谈县区政府公章)。


2部门洽谈项目情况说明(简要说明项目洽谈过程及取得的进展情况)。


(四)当年引进资金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资金到位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4银行进帐单复印件(进账单时间必须是当年度,付款人与投资人名称要相符,收款人与所投资企业相符,资金用途要明确)。


5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


6利用外资额需提供市外经贸局认定材料。


第五条奖励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对完成当年招商考核任务指标的部门予以奖励。


(二)对完成当年引进域外资金任务指标的部门,奖励10万元。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0%以上的,以50万元为基数,乘以实际超额百分比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将外商实际到位注册外资额按相应比例换算成人民币后作为考核依据,并参照引进域外资金奖励标准增加5—1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奖励另议。


第六条奖励的申报程序及认定。


(一)各部门将招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共同考核认定,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各部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条增加对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的权重比例(比例另定)。


第九条加强对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申报部门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负责申报材料审核认定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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