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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主张合同权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郑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3:56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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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主张合同权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郑祺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仍须依法进行,否则,权利的内容将得不到实现。在我国,各类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陌生与盲目。本所孙仁荣律师处理的一起由质量引起的欠款纠纷案中,在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经过充分仔细地调查取证和严密地分析论证后,孙律师对该案的关键,购销关系和产品质量问题作出了鲜明的划分,正确地行使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在再审程序中,孙律师的观点得到法官的支持,并最终赢得了该案的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通过此案,不仅体现出我所孙仁荣律师的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还反映出权利行使的正确与否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君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都公司)

自1996年,“富都公司”为浦东海富花园(外销公寓)配置高级住房家具,通过“上海闵莘建设机械工程公司”购买公寓家具,该公司交由挂靠的分公司——“君晔公司”提供家具并作为收款单位并开具商业发票。
1997年8月31日至1998年7月,“君晔公司”共向“富都公司”供应了价值1860,208.58元(人民币)的家具。期间,海富公寓的承租户不断投诉家具产品质量,其中20套家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致无法正常修理,不少承租户提出退租或不续租。经相关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由“君晔公司”提供的配置于海富花园27间房屋内27套家具中的58件家具为不合格产品。
1999年3月31日,经双方对帐,“富都公司”尚欠“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而富都公司则要求将27套不合格家具退还君晔公司,并明示拒付所欠货款。
同年4月1日,“君晔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都公司”偿还未付货款475073.50元。“富都公司”即提出反诉,要求“君晔公司”自行提取不合格家具27套,并返还货款682,835元。
一审法院判决“富都公司”偿付“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及违约金,驳回“富都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富都公司”支付“君晔公司”货款475,073.50元,“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退货货款654,728元,两项相抵后“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货款179,654.50元。

二 本案胜诉关键

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的定性和应采取的诉讼策略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定性为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欠款纠纷,强调拒付欠款的原因是对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违反合同自在先,拒付货款是正当行使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因此采取的策略是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欠款关系,同时再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采用了这一方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应该将购销关系与产品质量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诉与反诉的事实方面作严谨的、明显的划分。在购销关系上,不再对拒付货款的事实作过多地抗辩与纠缠。在产品质量上,将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主要突破口,加强对不合格产品事实的调查取证,加大力度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从而最终赢得法院对反诉请求的支持。
孙仁荣律师在该案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接受了富都公司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凭借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总结了一审败诉的原因后,孙律师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方案,果断地将购销关系与产品质量作出鲜明的划分,避免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集中力量针对对方产品质量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及缜密论证,将法官的注意力重新聚集到产品质量问题上。
经过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激烈争辩,凭借孙律师提交的大量事实与证据及对法律的精确适用,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孙律师的反诉请求,撤销了之前对反诉不予支持的判决。

三 评析与思考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当事人常常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时拒付货款。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这些当事人试图以对方主体资格不符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作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中,对于前两项的运用最为广泛。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后履行抗辩权,又称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所办理的大量类似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但最终都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代理过大量此类案件并最终都获得胜诉的本所资深律师孙仁荣提醒当事人:应正确划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谨慎行使合同的抗辩权。
以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一案为例,君晔公司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富都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拒付货款牵制对方,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既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本案发生时新的合同法尚未出台),又用同样的理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从而将原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起来,未能突出“富都公司”在该案中应重点主张的权利,最终法官不仅没有支持富都公司的抗辩理由,还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反诉请求。同时,由于与“君晔公司”的欠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君晔公司”的诉求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孙律师在接受此案后,将质量问题与欠款问题作出明显的划分,果断放弃在欠款问题上的无效抗辩,将焦点转移到产品质量上,才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弥补了“富都公司”处理该合同纠纷中拒付货款的不恰当行为,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总结此类案件不难发现,拒付货款一方的当事人往往都有相当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对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当事人在当时完全可以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的不全面,未能采取正确的法律手段,而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采用拒付或拖延支付的方法试图牵制对方,完全忽视了该权利的适用条件和尺度,最后非但没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让对方“恶人先告状”,占据了主动。这样的教训是应该引起警惕的。
另外,从法院审理的角度看,在不违反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是其审理案件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作严格的解释,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试想如果轻微的履行瑕疵,法院就判决另一方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必将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产生大量的货款纠纷。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是针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了条件,在行使抗辩权时也应注意尺度,即仅能针对履行瑕疵部分行使抗辩权而非整体的履行。例如,对方提供的100件货物中有10件不符要求,则只能针对这10件货物行使抗辩权,而不能拒付所有货款或超出10件货物的货款额度。

四 建议

从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欠款一案中可以看出,只有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最终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之,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陷入被诉违约的不利局面。因此,在遇到对方有违约行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同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便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正确而有效的行使权利。切忌擅自盲目采取对应措施,随意行使抗辩权,最终陷入被动局面。
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郑祺
地址: 中国上海市陆家浜路1332号南开大厦9楼
邮编: 200011
电话: 8621 63787418
传真: 8621 63787552
邮件: online@rr-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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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05〕4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内容(45分)量化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8分。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得8分;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中有较大突破和创新的加2分,得10分;完成年度任务100%以下,60%以上的,得7分;完成年度任务不足60%的得5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但各项工作都完成的得基本分8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从交办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全部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满意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且代表委员都满意的加2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每出现一件,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在承办件中,每出现一件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且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办理建议和提案超过一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2分;超过两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5分,超过三个月以上,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2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7分。
(四)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主要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件和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全部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全部问题的加2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扣0.2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7分。
(五)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6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每一次加0.2分,最高得6分;虽已贯彻落实,但不按时报送落实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没贯彻落实,又不按时报告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6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6条以上的,每多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每1条加0.3分,被国办采用的,每1条加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4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8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1.5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的,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全年最高得分4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4分。明确要求具体人参加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每次都按时参会的,加1分,得5分;虽每次都参会,但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从基本分中扣0.3分;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正职无故缺席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副职每缺席1人,从基本分中每人扣0.2分,每次最多扣0.8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未被考勤单位得基本分4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内容的考核得分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聊政办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有关业务,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
规定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现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股份制试点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正在进行准备待批准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已经进行试点但需进行清理、重新报批审定的股份制企业;新设或由现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
第二条 凡属规定范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遵照本规定要求,委托经认可可以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工作。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设在当地的,也可以是设在外地的。
第三条 经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接受委托,派出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定向募集公司进行会计查帐验证和其他业务。
第四条 对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注册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批准成立,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这类会计师事务所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承办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的会计查帐验证以及其他有关业务;
2.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会计查帐验证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并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业务助理人员。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3.具有与从事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所必需的金融、法律专家和其他技术人员;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建立了风险准备基金,能承担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各款的要求,需要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连同注册会计师名单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本身所具备的条件,并作出有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方面的书面保证,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经审查符合要求
,用书面方式批准,发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的许可证,发给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的许可证,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凡经批准可以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如果以后调动到不具备执行上述公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交回许可证,不得再执行上述公司的有关业务;凡从不具备执行上述公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调动到具有执行上述
公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该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另行申报其执行上述公司业务的资格,经财政部批准取得许可证以后,始得执业。
未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及非注册会计师从事股份制试点企业法定查帐验证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的业务工作,包括:
1.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2.对新设或改组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检查验证;
3.验证股份制试点企业投入资本;
4.担任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常年会计查帐验证;
5.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签证;
6.协助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上市、包括发行国内A股、B股和境外上市的有关财务会计业务;
7.协助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或分立有关事项,包括编制或审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等;
8.协助股份制试点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
9.协助股份制试点企业办理终止与清算事项,包括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验证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的凭证、帐册和报表;
10.接受股份制试点企业监事会委托,复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资料;
11.提供有关的管理咨询;
12.其他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
第八条 经批准可以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发生严重失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因人员变动等,不再符合执行这类业务条件的,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查明情况,报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发出停止其执行业务的书面决定,收回证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所有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中,均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进行。并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专业报告、意见书格式与内容的鉴定。在执行有关
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包括:
1.《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
2.《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
3.《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
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
5.《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
6.《注册会计师管理建议书规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以及今后继续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因发行B股而公布的会计报表,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如境外包销银行要求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应事先经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同意,并由委托的包销银行负担境外会计师的查帐费用。但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是在中国境内
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国际会计公司在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会计师在查帐中,可以进行合作,但应各自出具查帐报告。对于B股发行后需每年公布的会计报表,除继续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外,如果境外证券交易管理机构认为仍需境外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查帐,则改由上市公司委托并自行承担查帐费用,其所委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对于境外股票上市企业的业务,除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并出具有关报告外,当地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对委托办理业务的会计师有要求的,可按其规定由企业委托并自行承担查帐费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会计师在办理业务中的关系,按上款同样原则处
理。
第十一条 在注册会计师同委托企业的关系中,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并遵守回避和保密原则。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是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发起人或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与股份制试点企业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近亲或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业公正性的关系
,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这一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会计查帐验证和其他不宜承办的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某个注册会计师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上述类似关系的,按同样原则实行回避。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参与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
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均应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执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遵守第十一条的各项规定外,不得委派拥有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的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担任该公司的会计查帐验证,并应遵守其他应当回避的事项。注册会计师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向本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报告,并记录在案,
以便确实做到回避,防止发生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经批准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担任这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熟悉各项工作标准和程序。其中需要具有专门资格要求的,应当取得有关的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严格要求其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有关的规定、规则和程序外,须对其工作结果和提出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1.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经济赔偿: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承办业务的行为人、直接责任人,其赔偿数额由主管的财政机关作出决定。涉及上市公司业务需要赔偿的部分,主管的财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因注册会计师有意提供虚假、误导报告,或串通企业工作人员进行舞弊而致使企业或所有人遭受损失的,除没收业务收入所得,同时按第一款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并对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决定,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也可以由主管的财政机关作出
并通知执行,并通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上述第1款、第2款发生的情况,除经济赔偿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主管的财政机关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为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因国家有关法规不健全,或因有关制度不合理而造成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和报告有损企业或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或采取其他书面方式说明情况,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定对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在不违反本规定原则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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