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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夜偷鸡枪击人的行为如何定罪/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7:34:02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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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夜偷鸡枪击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案情]
2003年7月5日,被告人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商量一同出去打(偷)狗,杜世洪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次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持猎枪出去找狗,未见到狗,便窜至吉水县阜田镇某村村民高世列家偷鸡。谭红忠、汪良斌进院偷鸡,杜世洪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两只鸡一只鸭时,被失主高家的人发现,房内亮了灯,谭、汪二人立即跑出院外。杜世洪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高家房门的门框。失主高世列及其弟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被告人未果。返回时,高世列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高家两兄弟即蹲在院内守候。谭红忠等三人逃离现场后,杜世洪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三人返回高家途中,汪良斌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到高家院门口时,杜世洪将猎枪交给谭红忠保管,自己进院寻找护木,杜世洪刚一进院,被正欲抓捕他们的高家兄弟发现。高世列刚一起身,谭红忠即向他开了一枪,枪弹击中高世列下颌部,致其颈部动脉、静脉及周围组织严重破损,随即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是盗窃的共犯,他们既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有共同盗窃的行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三被告人虽是以秘密窃取财物的目的到达现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失主(高世列)房内灯亮,即开枪威胁,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三被告人均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谭红忠、杜世洪在寻找猎枪护木时,与正欲抓捕他们的高家兄弟相遇,谭红忠开枪打死高世列,也应视为他们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谭、杜二人同样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世列、汪良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案情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三被告人从偷鸡至逃跑阶段,他们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所窃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杜世洪在院外望风时,看到谭、汪二人逃跑,又见失主房内灯亮,即向房门开了一枪,这可视为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杜开枪的目的是快逃离现场,这一枪既没有直接威胁到失主,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并不严重,又是在盗窃行为已实施终了的情况下开的枪,不存在盗窃过程中行为性质转化的问题。因此,在这一阶段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阶段,即从发现猎枪护木丢失到返回寻找的阶段。此时谭红忠、杜世洪返回现场是为了寻找护木,汪良斌担心被抓而未到现场。谭、杜二人在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准备抓捕他们的高家兄弟相遇,谭红忠开枪打死高世列,本着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谭本人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杜、汪二人都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世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汪良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谭红忠、杜世洪、汪良斌三人经过共谋到高家偷鸡,谭、汪二人进院行窃,杜在外望风,这时院内院外都是作案现场。由于他们只偷得两只鸡一只鸭,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此时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当他们的盗窃活动被失主高家的人发现,谭、汪二人即逃出院外,杜世洪在院外向高家房门开了一枪。此时,他们还没有离开作案现场,杜世洪的开枪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杜开枪的目的,就是以暴力的方法阻止高家的人出来抓捕他们。枪弹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开枪射击本身就是危害性很大的暴力行为,情节不可谓不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杜世洪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其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负责,不能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负责。本案谭、杜、汪三被告人共同的故意是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杜世洪又突然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已超出了共同的故意,是杜单独实施的行为,只能由他个人负责,谭红忠、汪良斌不应对此负责。后来,谭红忠、杜世洪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失主高家兄弟相遇,谭红忠开枪将高世列打死。由于此时他们再未实施盗窃,谈不上行为的转化,故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谭红忠的本人行为也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杜、汪二人无关。
综上,被告人谭红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世洪行为构成抢劫罪,汪良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 编 3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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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3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2003年的预算任务。
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执行中,要厉行节约,除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税收立法进程;保证重点支出需要,逐步形成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稳步增长的机制,继续安排使用好支持西部大开发、扶持帮助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和维护社会安全方面的支出,努力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审计;继续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




关于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关于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19920201

交函安监(1992)58号



四川省交通厅:

你厅川交港监〔1991〕626号《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有关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7〕9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于国发〔1987〕98号文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我部的理解是: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方面负有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的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鉴于石柱县黎场乡人民政府对长期无证航行、非法装载客货营运船舶的处罚是根据你省川府发〔1986〕2号《紧急通告》中有关规定进行的,因此,黎场乡人民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你省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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