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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04:12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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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
1.繁简字问题。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包括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2.异体字问题。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依据,凡是在这个表中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3.字形问题。印刷体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不得采用旧字体。
4.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辩认。
二、出口商品的包装等,原则上应该用简化字。但考虑到外销产品的实际需要,一向用繁体字的,可暂不作改动。
三、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使用汉语拼音,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提倡分词连写。在商品包装、广告等上面出现企业名称、地址时,应当使用汉字,或汉字、汉语拼音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
五、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用字不合规范的商品包装等,到用完为止。企业、商店的牌匾今后应当采用规范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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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优秀人才的选拔,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控股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业)经理、厂长(以下称经理)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
个别大型企业经理的任职,根据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委任制。
第三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并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公开选聘、招标聘任或直接聘任。
第五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聘任或解聘(上述3种机构以下称有聘任权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经理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原有行政级别在其人事档案中予以保留。
第九条 经理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任职所必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健康条件和年龄条件。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企业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自该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十一条 对原任经理,经民主考评和组织考核,符合条件、胜任工作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的,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直接聘任或续聘。
第十二条 新设职位或原任经理需要更换的,实行公开选聘,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任用的原则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采取发通知或刊登广告等形式,公布聘任职位、应聘条件和报名范围。报名范围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在本企业、本系统、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二)业务考试。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企业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经济法规政策;方式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担任过相当职务3年以上并有显著经营业绩者可以免试。
(三)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1.设立考评委员会作为组织公开答辩的评审机构。考评委员会由领导人员、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应聘者的业务素质作出基本评价。
2.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家由有聘任权的机构聘请;职工代表由企业监事会或职代会组织本企业职工民主推选。
3.答辩大会应有本企业职工参加。小型企业可全员参加;大中型企业应有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工人代表、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
4.公开答辩结束时,应在参会职工中当场进行一次民意测验,了解职工对应聘者的信任度。
(四)组织考察。由有聘任权的机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综合业务考试、公开答辩、民意测验和组织考察的结果,按1∶3至5的比例,拟定预备人选,并按管理权限报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选,即为待聘人选。
(五)决定聘任。由有聘任权的机构从待聘人选中确定经理人选,发给聘书。
也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授权考评委员会通过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从待聘人选中直接确定经理人选。采取此种方式的,应先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确定待聘人选,再进行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招标聘任的程序参照公开选聘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受聘后,应当与聘任机构签订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指标和奖罚条款。经营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指标、资产负债比率指标、资本金利润率指标以及行业经营指标;奖罚条款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和兑现。
签订经营合同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以下称副职)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与经理不存在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副职聘任程序:
(一)由经理提名;
(二)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
(三)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部门同意后由经理直接聘任。
第十七条 副职的任期与经理相同。
副职不称职的,经理有权按程序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有聘任权的机构有权监督经理对副职的聘任与解聘,有权责令经理撤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或解聘副职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4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体现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本着“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集意见的形式。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市长接待日和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征集意见的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条 征集意见的内容。通过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了解他们想什么,盼什么,要求政府做什么;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哪些满意,哪些不满意;了解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的诉愿。
第五条 征集意见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征集的意见要有专人进行整理、归类,报政府领导参阅、签批。
第六条 征集意见的处理。对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经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即行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或相对人,或在适当范围采取适当形式公示;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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